“我不同意离婚,他是因为意外出轨受到威胁,我愿意谅解他。”41岁的女子钱秀娟在法庭上大声申辩。
一、主要案情简介
1998年,钱秀娟经人介绍,与大自己1岁的赵大军相识恋爱,两人于199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
钱秀娟随后与赵大军共同生育一子,但孩子在1岁时不幸夭折。
2004年8月,钱秀娟与丈夫赵大军商量,共同收养一女,取名赵胜男。
从2007年起,夫妻二人开始共同经营铝合金建材生意至今。
经过多年的共同努力,夫妻二人共同购置了商业门市5个、越野车1辆、货长安车1辆、摩托车1辆,以及生产工具、生产材料、家用电器等若干夫妻共同财产。
2018年6月,赵大军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钱秀娟离婚,经双方亲友劝解,赵大军于2018年7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。
2019年4月,赵大军再次以双方性格不合,没有夫妻感情为由,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。
钱秀娟在一审中举证:提供赵大军与其他女子在一起的照片5张。
证明赵大军起诉离婚,并非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好,而是外出做生意时意外出轨,受到出轨的女子要挟而被迫离婚。
钱秀娟表示,自己和赵大军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,她愿意原谅赵大军意外出轨,坚决不同意离婚。
法院一审认为,赵大军和钱秀娟自结婚以来,相互之间缺乏信任,经常吵打,且赵大军婚内出轨,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赵大军的离婚请求,予以支持。
法院一审判决:
1.准予赵大军和钱秀娟离婚;
2.养女跟随钱秀娟一起生活,赵大军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,至该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,该女的教育费、医疗费凭票据由两人各承担一半;
3.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,由赵大军分得2个门市,钱秀娟分得3个门市,车辆和生产工具归赵大军所有,家具和电器归钱秀娟所有。
4.赵大军补偿钱秀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,诉讼费由赵大军负担。
二、本案争议焦点
一审判决后,钱秀娟不服,提出上诉,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不准二人离婚,钱秀娟诉称:
第一,钱秀娟与赵大军结婚20年,夫妻关系十分良好,赵大军此次系意外出轨,受该女人威胁而离婚,其坚决不同意离婚;
第二,赵大军在一审中只有要求离婚一个诉讼请求,一审法院却对养女抚养问题、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,超过了赵大军的诉讼请求,程序错误;
第三,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交了“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一份”错误,她并未提交该证据,该证据也未经庭审质证,一审法院却依此证据对财产问题进行判决是错误的。
三、@刘律师漫谈
从直观上来讲,法院的一审判决就有待商榷,在夫妻一方激烈反对离婚的情况下,第一次就强行判决离婚的,在司法实务中也并不多见。
赵大军和钱秀娟经人介绍认识,自由恋爱,自愿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虽然不幸夭折,但两人肯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
赵大军在与钱秀娟婚姻关系存续的20年中,双方共同生活,共同打拼,共同经营铝合金生意,并且生意越做越旺。
两人先后购置了房产、门市、汽车及生产工具、生产材料、家用电器等若干,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,在此过程中二人建立起了同甘共苦的深厚感情。
虽然婚生子不幸夭折,但双方共同收养了养女赵胜男,已共同抚养、生活15年有余,在此过程中亦能增进赵大军、钱秀娟的夫妻感情。
钱秀娟虽然在庭审中出示了赵大军疑似出轨其他女子的照片,但其表示自己的目的是证明赵大军受到了胁迫,就算赵大军意外出轨,自己也愿意谅解,不同意离婚。
赵大军则在庭审中坚决否认出轨,表示其并无第三者,也没有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的交往。
现在赵大军以性格不合要求离婚,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,不应准予离婚。
赵大军在一审诉状中没有提出财产分割要求,法院更不应该主动介入。
最终,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,撤销原判,驳回赵大军要求与钱秀娟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(文中人物系化名,图文无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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